第六章《明示條款 vs 默示條款》(Express Terms vs Implied Terms)
本章範圍:合約沒有寫出來的句子,法庭在什麼前提下才把它當成條款;以及寫了的句子怎樣壓過沒寫的句子。主線是明示優先、事實默示的兩條問題(商務實用性、旁觀者)、必要性不是合理性,以及建築合約裡的配合。習慣與法例只作短節。第5節是四則敘事,四則分開,不併成一句口訣。
本章不是:某人有沒有權代公司簽約,見第5章;本章只問僱主一方有沒有配合義務,不問顧問有沒有表面授權。公司有沒有能力做這類交易,見第4章。已經寫下的字怎樣理解,見第8章;加進一句沒寫的話,不是把已寫的字解釋一遍。口頭證據與完整合約條款的本體,見第9章。要約與承諾、文件怎樣組進合約,見第1章。對價見第2章。意向書本體見第3章。條件、保證與中間條款的分類見第7章。工期天數、展延與誤期賠償的計算不在本章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