課程簡介
教學大綱
課程簡介
「QS & PM 通用法律實務系列課程」共分四個課程,合共 21 章,以香港合約法為主軸,結合建築工程實務,為工料測量師(QS)及項目經理(PM)提供進階 CPD 培訓。每章均包括核心理論、深度分析/建築實務、參考案例、實務應用與陷阱、評估測驗及關鍵 Takeaways。
收費與 CPD
- 每個課程收費 HK$300。
- 每個課程 CPD 5 小時。
- 證書要求:完成課程內所有模組,並於每章評估測驗取得 80% 或以上分數。
課程大綱
| 課程 | 章節 |
|---|---|
| 課程一 合約形成與主體法律能力 |
|
| 課程二 合約內容、詮釋與瑕疵規避 |
|
| 課程三 合約履行、違約與終止機制 |
|
| 課程四 建築爭議深度法律分析與索償 |
|
教材參考清單
- Stephen Hall, Foundations of Contract Law in Hong Kong (8th ed)
- Fisher & Greenwood, Contract Law in Hong Kong
- Anson’s Law of Contract
- Ewan McKendrick, Contract Law: Text, Cases, and Materials
- Julian Bailey, Construction Law (2nd ed, Vols 1–3)
- Murdoch & Hughes, Construction Contracts: Law and Management (4th ed)
- John Uff, Construction Law (12th ed)
- 香港法例(包括《電子交易條例》、《建造業付款保障條例》(第652章)、《仲裁條例》(第609章)等),以電子版香港法例現行文本為準
免責聲明
本課程內容僅供教育及專業進修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。個別個案應諮詢合資格法律專業人士。案例與法例以課程編寫時的資料為準。
Curriculum
- 6 Sections
- 44 Lessons
- Lifetime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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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1. 要約與承諾 (Offer & Acceptance)第一章《要約與承諾》(Offer & Acceptance) 本章範圍:合約形成起點——要約(Offer)、要約之引誘(Invitation to Treat, ITT)與承諾(Acceptance)→ 招標兩大推定×推翻 → 程序性契約(Process Contract)→ 對等原則/反要約 → 意向書(LOI)/Subject to Contract/先決條件 → 電子承諾收件匣規則。 本章不是對價專論(見第2章)、創立法律關係意圖與意向書完整類型(見第3章)、條款確定性的深論(見第10章)、按勞計酬的估值(見第21章)、行為能力或授權專章(見第4章/第5章),或整份合約與外在證據專論(見第9章/第11章)。10
- 2. 對價與約因 (Consideration)第二章《對價與約因》(Consideration) 本章範圍:簡單合約(不是契據)在成立與修訂時,有沒有法律承認的對價;以及「加價」與「少付」兩扇不能混用的門。 本章不是要約與承諾如何對上(見第1章)、創立法律關係的意圖、意向書(見第3章),或條款是否夠確定(見第10章)。預定損害賠償如何計算見第18章。加速趕工條款如何運作見第17章。經濟脅迫的構成、舉證與確認不在本章;本章只寫它如何污染加價上的實際利益。9
- 3. 法律約束意圖 (ICLR)第三章《法律約束意圖、意向書與財產禁反言》(Intention to Create Legal Relations, Letters of Intent & Proprietary Estoppel) 本章範圍:合約形成裡有沒有法律約束意圖(Intention to Create Legal Relations, ICLR);「Subject to Contract」(視乎正式合約而定)如何擋住合約,又如何被行為豁免;意向書(Letter of Intent, LOI)是有限的臨時安排、仍在談判,還是根本沒有合約;沒有合約時,應要求而且對方已經受益的工作,與自發的前期費,怎樣分開;以及筆記所教的那一點財產禁反言(Proprietary Estoppel):標籤削弱合理信賴。 本章不是要約與承諾如何對上(見第1章)、對價的要件(見第2章)、訂約能力(見第4章)、條款要多確定才算失敗(見第10章),或估價的雙軌(見第21章)。第21章在本章只留一句:沒有合約,而且工作是應要求而做、利益已經交給對方,則是合理費用,不是合約單價。10
- 4. 訂立合約的能力 (Capacity to Enter into a Contract)第四章《訂立合約的能力》(Capacity to Contract) 本章範圍:誰在法律上有資格承擔這筆建築交易。註冊公司與法定機構的起點相反。超出法定職能的合約,與為了已授權目的而合理附帶的行為,要分開。公司根本做不了這類事,與公司做得到、但董事為了私人目的去用權力,也要分開。沒有註冊成公司的聯營、契據怎樣簽、章程裡的內部手續、非香港公司的註冊與專門授權書,按筆記保持在規則本身。 本章不是:要約與承諾怎樣對上,見第1章,本章只在形成時點名一次,不重寫投標。對價的要件見第2章,本章只在契據短節留一句。意向書與法律約束意圖見第3章,本章不寫。公司沒有能力,與董事超出權限,不是同一件事;表面授權怎樣才成立,見第5章,本章在「對方知道私人目的,就不能靠表面授權」處停住。越權合約之下已經做了的工作,可以支持一項合理報酬;怎樣估價不在本章,見第21章。9
- 5. 訂立合約的授權 (Authority to Enter into a Contract)第五章《訂立合約的授權》(Authority to Contract) 本章範圍:公司沒有肉體,對外的合約幾乎總是某個自然人簽的。簽了之後公司受不受約束,先問這個人有沒有實際授權,再問公司的言行有沒有構成表面授權。主線是明示、默示、表面授權的四步,以及第5節的三則敘事。限額通知、授權語境裡的「以合約為準」、追認、內部管理與第117條、意向書的授權角,按筆記保持在規則本身。 本章不是:要約與承諾怎樣對上,見第1章。對價的要件見第2章。意向書本體、允諾禁反言與財產禁反言見第3章。公司有沒有能力做這類事,見第4章;本章只留「沒有能力,表面授權補不出」。明示條款與默示條款見第6章;實際默示授權不是默示條款。10
- 總結:課程一:合約形成與主體法律能力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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