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三章《法律約束意圖、意向書與財產禁反言》(Intention to Create Legal Relations, Letters of Intent & Proprietary Estoppel)
本章範圍:合約形成裡有沒有法律約束意圖(Intention to Create Legal Relations, ICLR);「Subject to Contract」(視乎正式合約而定)如何擋住合約,又如何被行為豁免;意向書(Letter of Intent, LOI)是有限的臨時安排、仍在談判,還是根本沒有合約;沒有合約時,應要求而且對方已經受益的工作,與自發的前期費,怎樣分開;以及筆記所教的那一點財產禁反言(Proprietary Estoppel):標籤削弱合理信賴。
本章不是要約與承諾如何對上(見第1章)、對價的要件(見第2章)、訂約能力(見第4章)、條款要多確定才算失敗(見第10章),或估價的雙軌(見第21章)。第21章在本章只留一句:沒有合約,而且工作是應要求而做、利益已經交給對方,則是合理費用,不是合約單價。
第四章《訂立合約的能力》(Capacity to Contract)
本章範圍:誰在法律上有資格承擔這筆建築交易。註冊公司與法定機構的起點相反。超出法定職能的合約,與為了已授權目的而合理附帶的行為,要分開。公司根本做不了這類事,與公司做得到、但董事為了私人目的去用權力,也要分開。沒有註冊成公司的聯營、契據怎樣簽、章程裡的內部手續、非香港公司的註冊與專門授權書,按筆記保持在規則本身。
本章不是:要約與承諾怎樣對上,見第1章,本章只在形成時點名一次,不重寫投標。對價的要件見第2章,本章只在契據短節留一句。意向書與法律約束意圖見第3章,本章不寫。公司沒有能力,與董事超出權限,不是同一件事;表面授權怎樣才成立,見第5章,本章在「對方知道私人目的,就不能靠表面授權」處停住。越權合約之下已經做了的工作,可以支持一項合理報酬;怎樣估價不在本章,見第21章。
第五章《訂立合約的授權》(Authority to Contract)
本章範圍:公司沒有肉體,對外的合約幾乎總是某個自然人簽的。簽了之後公司受不受約束,先問這個人有沒有實際授權,再問公司的言行有沒有構成表面授權。主線是明示、默示、表面授權的四步,以及第5節的三則敘事。限額通知、授權語境裡的「以合約為準」、追認、內部管理與第117條、意向書的授權角,按筆記保持在規則本身。
本章不是:要約與承諾怎樣對上,見第1章。對價的要件見第2章。意向書本體、允諾禁反言與財產禁反言見第3章。公司有沒有能力做這類事,見第4章;本章只留「沒有能力,表面授權補不出」。明示條款與默示條款見第6章;實際默示授權不是默示條款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