課程簡介
教學大綱
課程簡介
「QS & PM 通用法律實務系列課程」共分四個課程,合共 21 章,以香港合約法為主軸,結合建築工程實務,為工料測量師(QS)及項目經理(PM)提供進階 CPD 培訓。每章均包括核心理論、深度分析/建築實務、參考案例、實務應用與陷阱、評估測驗及關鍵 Takeaways。
本課程為系列中的課程二:合約內容、詮釋與瑕疵規避,涵蓋第6至第11章。
收費與 CPD
- 每個課程收費 HK$300。
- 每個課程 CPD 5 小時。
- 證書要求:完成課程內所有模組,並於每章評估測驗取得 80% 或以上分數。
課程大綱
| 課程 | 章節 |
|---|---|
| 課程一 合約形成與主體法律能力 |
|
| 課程二 合約內容、詮釋與瑕疵規避 |
|
| 課程三 合約履行、違約與終止機制 |
|
| 課程四 建築爭議深度法律分析與索償 |
|
教材參考清單
- Stephen Hall, Foundations of Contract Law in Hong Kong (8th ed)
- Fisher & Greenwood, Contract Law in Hong Kong
- Anson’s Law of Contract
- Ewan McKendrick, Contract Law: Text, Cases, and Materials
- Julian Bailey, Construction Law (2nd ed, Vols 1–3)
- Murdoch & Hughes, Construction Contracts: Law and Management (4th ed)
- John Uff, Construction Law (12th ed)
- 香港法例(包括《電子交易條例》、《建造業付款保障條例》(第652章)、《仲裁條例》(第609章)等),以電子版香港法例現行文本為準
免責聲明
本課程內容僅供教育及專業進修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。個別個案應諮詢合資格法律專業人士。案例與法例以課程編寫時的資料為準。
Curriculum
- 7 Sections
- 53 Lessons
- Lifetime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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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第六章《明示條款 vs 默示條款》第六章《明示條款 vs 默示條款》(Express Terms vs Implied Terms) 本章範圍:合約沒有寫出來的句子,法庭在什麼前提下才把它當成條款;以及寫了的句子怎樣壓過沒寫的句子。主線是明示優先、事實默示的兩條問題(商務實用性、旁觀者)、必要性不是合理性,以及建築合約裡的配合。習慣與法例只作短節。第5節是四則敘事,四則分開,不併成一句口訣。 本章不是:某人有沒有權代公司簽約,見第5章;本章只問僱主一方有沒有配合義務,不問顧問有沒有表面授權。公司有沒有能力做這類交易,見第4章。已經寫下的字怎樣理解,見第8章;加進一句沒寫的話,不是把已寫的字解釋一遍。口頭證據與完整合約條款的本體,見第9章。要約與承諾、文件怎樣組進合約,見第1章。對價見第2章。意向書本體見第3章。條件、保證與中間條款的分類見第7章。工期天數、展延與誤期賠償的計算不在本章。9
- 第七章《條件、擔保與中間條款》第七章《條件、擔保與中間條款》(Conditions, Warranties & Innominate Terms) 本章範圍:一條條款被違反之後,無辜方可以選擇終止,還是只能索償。主線是三分類、字面標籤的初步推定與推翻、建築工期是不是核心、中間條款的事後嚴重程度。第5節是兩則敘事,兩則分開,不併成一句口訣。 本章不是:知道違約之後怎樣選擇、怎樣確認合約繼續,見第13章。終止通知怎樣送、天數怎樣算、破產與接管怎樣操作,見第14章。工程算不算做完、實際完工,見第12章。合約裡的字怎樣解釋,見第8章。本章只在各自的邊界留一句。10
- 第八章《合約條款的詮釋》第八章《合約條款的詮釋》(Interpretation of Contractual Terms) 本章範圍:已經存在的條款,在簽約當時的共知背景下,文字是什麼意思。主線是自然通常含義的推定、共知背景、真歧義才在幾個讀法裡選擇、清晰而嚴苛仍執行、整份文件一起讀。第5節是三則敘事,三則分開,不併成一個測試。 本章不是: ・默示:解釋是讀已經寫下的字;把一句話補進合約,是默示,見第6章。 ・條件分類:條件、Hongkong Fir 與 Schuler 的分類見第7章;本章的商業常理只用於幾個都說得通的讀法裡選一個。 ・外在證據與完整協議:談判過程與單方內心意思不是共知背景;外在證據與完整協議本體,見第9章。 ・更正:含糊若只靠談判過程才解得開,解釋到此為止,另走更正,見第10章(Hall,頁腳 p.527)。 商業常理在本章沒有第二份工作。它不決定一句話算不算條件,不把條款補進合約,也不改寫一份已經清楚的句子。9
- 第九章《外在證據規則與完整合約條款》第9章《外在證據規則與完整合約條款》(Parol Evidence Rule & Entire Agreement Clauses) 本章範圍:合約已經寫成書面之後,書面以外的說話、電郵、草稿與會議紀錄,能否用來增加、變更、扣減或反駁書面條款。主線是:法律先推定一份表面完整的書面就是全部協議;主張另有條款的一方要推翻這個推定;雙方可以用完整合約條款,把推定寫成合約承諾。第5節是三宗案件,三宗分開讀,各自只取本章角度。 本章範圍外(詳見他章): ・解釋與事實背景:條款寫入合約之後怎樣讀、事實背景(factual matrix)怎樣幫助理解文字,見第8章。 ・意向書、待定條款、禁反言:意向書是否已成約、待定條款怎樣處理、禁反言的要件,見第3章。 ・更正與不確定:更正(rectification)的要件,以及條款不確定以致無效,見第10章。 ・誤述:誤述的分類與救濟,以及完整合約條款能否擋住誤述申索,見第11章。 ・脅迫:經濟脅迫的要件與後果不設專章;第2章只把它作為實際利益的限度提及。 同一宗案件若在其他章出現,本章只取「外在證據能否增刪改書面」這個角度。9
- 第十章《合約不確定性與契約更正》第10章《合約不確定性與契約更正》(Uncertainty & Rectification) 本章範圍:兩個問題,同一道裂縫:書面與雙方真實的協議之間出了縫。第一個問題在成約一端:核心條款含糊或缺漏,法庭能否找到雙方的客觀合意;找不到,合約自始無效。第二個問題在簽約之後:合約已經成立,但簽好的書面把雙方原已確立的協議寫錯了,法庭能否以契約更正(rectification)把文字改回來。第5節是兩宗案件,分開讀,各取本章角度。 本章範圍外(詳見他章): ・意向書、「有待合約」、禁反言:意向書是否已成約、「有待合約」(subject to contract)字眼的效果、禁反言的要件,見第3章。 ・外在證據規則、完整合約條款:書面為何推定是全部協議,以及完整合約條款的效力,見第9章。 ・誤述:簽約前的錯誤陳述及其救濟,見第11章。 ・按勞計酬:合約流產後,已完成的工作怎樣計酬,見第21章。 ・解釋與事實背景:已成立的條款怎樣讀、事實背景(factual matrix)怎樣幫助理解文字,見第8章。 ・默示條款:默示條款怎樣產生、要過哪些測試,見第6章。 同一宗案件若在其他章出現,本章只取「條款夠不夠確定」與「書面能否改回真實協議」兩個角度。10
- 第十一章《誤述、完整合約條款與合約無效因素》第11章《誤述、完整合約條款與合約無效因素》(Misrepresentation, Entire Agreement Clause & Vitiating Factors) 本章範圍:招標與談判期間說過、寫過的話,簽約後還算不算數?本章只走一條線:那句話若不是合約條款,它是否構成誤述(misrepresentation),令合約可被撤銷或引致損害賠償;合約裏的完整合約條款(entire agreement clause, EAC)與不依賴條款(non-reliance clause)能擋住多少;這類阻擋條款要過什麼合理性關口;以及為何欺詐性誤述永遠擋不住。 本章範圍外(詳見他章): ・外在證據規則、完整合約條款排除額外條款:書面為何推定是全部協議、完整合約條款怎樣排除書面以外的附屬條款或附屬合約,見第9章。 ・合約解釋:條款字眼怎樣按語境解讀,見第8章;本章只說阻擋條款要有清楚字眼、法庭會嚴格解讀。 ・履約與實質完工:合約怎樣履行、何時算實質完工,見第12章。 ・契約更正:書面記錄寫錯時的更正,見第10章。 ・「有待合約」的成約效果:「有待合約」(subject to contract)字眼對成約的影響,見第3章;本章只講它擋不住欺詐。 ・合約內的地盤狀況與變更索償:合約內的地質條款、變更與工地狀況索償,見第19章;本章只講招標資料若屬不實陳述的誤述路線。 同一宗案件若在其他章出現,本章只取「締約前的陳述能否被合約條款擋住」這個角度。11
- 總結:課程二:合約內容、詮釋與瑕疵規避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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